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6]150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取水许可制度是国家确立的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是统筹兼顾城乡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的一项战略措施。国务院《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个别地方和部门没有按有关法规和规章办事,影响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国务院法制局和水利部年底将对各地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水资源管理的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1994]107号), 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负起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依法管水,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
二、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涉及水资源管理的文件进行清理,凡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的文件,要予以废止;对非法印制、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并由水利部门统一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三、省水利厅是省政府主管水行政的职能部门。省政府各部门涉及水资源管理问题的文件,在发文前要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各地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中的问题,请省政府法制办协调处理。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