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改进对本市1985年
起实行的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二)
(沪财企二[1996]76号 1996年11月7日)
为转变补贴机制,改普遍补贴为重点对低收入家庭人员和少数有特殊困难职工的重点补贴、特殊补贴,在本市现已建立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最低生活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和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发放帮困粮油卡的基础上,经市府同意,从1997年1月1日起,对1985年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简称“副补”)中有关城镇常住户口居民的发放办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改进: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对18周岁以下的居民由原每人每月补贴8元改为每人每月补贴6元,并自1997年起分4年将每人每月补贴额在上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减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