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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涉[1996]183号 1996年9月12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管理,属于免税抵扣的,由市地涉外税务管理机构审批办理。属于采用“免、抵、退”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应予办理退税的,对已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市地,由时涉及外税收管理机构审核,送同级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审批核准、办理退库手续;未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市地,经市地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复审,由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送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核准,签发出口退税批准通知书,市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凭省局签发的出口退税批准通知书,办理退库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计划要纳入同级退税机关出口退税计划管理。涉外税收管理机构要按同级退税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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