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编制高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组织编制高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六)对高新区的各类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七)组织或审批进入高新区的投资项目。
(八)开展国际科技、经济贸易合作和交流,开拓国际市场,按规定处理高新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九)负责协调各部门和各单位有关高新区的工作。
(十)兴办和管理高新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社会化、专业性、中介性的服务事业。
(十一)负责高新区内农村村镇建设、征地动迁的有关工作。
(十二)完成国家、省、市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权限
(一)昆明市人民政府赋予管委会在高新区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行政管理权限。
(二)管委会可以根据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在高新区行使市级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业务上接受市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统筹安排高新区内的投资项目。在高新区投资的项目,投资总额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由管委会审批;超过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由管委会初审后转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审批总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并代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四)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并做好服务。
(五)依法对高新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高新区内的财政、国有资产、劳动人事、公安、统计、知识产权和工商行政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高新区内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市政公用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八)按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高新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九)依照法律和法规管理高新区的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十)依法处理高新区的涉外事务;按规定审批高新区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境)和对外邀请等事项。
(十一)负责高新区内的社会治安和户政管理工作,在市核准的指标内,审批和办理城镇户口落户手续和农转非手续。
(十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