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C类企业报送中介组织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C类
企业报送中介组织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198号 1996年10月15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大国税发[1996]43号文件精神,搞好C类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审计工作,确保《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出具质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基层税务机关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告知并敦促C类企业及早与各税务代理机构签定委托协议,以确保《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出具时间及质量。
  二、各基层税务机关不得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机构,凡由代理机构出具符合要求的《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基层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三、各基层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报送《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时间严格按照(国税发[1996]4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次年2月1日——10日报送),纳税人因故不能报送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经审批逾期报送或拒绝报送者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需报送《审查情况报告书》的纳税人应及时与税务代理机构签定委托协议书,如因委托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纳税人负责。税务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大价发[1996]42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不得因签定协议时间拖后随意降低收费标准。
  五、各税务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大国税发[1996]43号文件规定的执业规则实行增值税审查工作,《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及相应的工作底稿按市税务师协会统一规定格式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