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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
转发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的通知
(京民生字[1996]360号)


各区县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福函[1996]126号《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精神,各区县民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二、凡经我市民政部门批准,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所有社会福利企业,均属统一换证的范围。
  三、此次换证工作与1996-1997年度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结合进行。年检审核仍按京民工生字[1995]第3号文件执行。未通过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福利企业,不予换发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具体时间安排:1997年1-6月进行年检认证,并同时换发新证书,7月1日起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启用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四、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编号要求。证书编号共九位数,前两位数字11为北京市代码,后七位数均按原证书顺序排列(见附件二)。
  五、新证书副本年检记录由各区县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核盖章后,方可生效。市民政局对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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