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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外国人在中国
就业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6]382号 1996年10月25日)


各区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
  经商北京市公安局同意,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劳办发(1996)2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须在11月之前自查,12月20日前由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共同进行抽查。
  二、此次检查的重点是:聘用外国人的数量;聘用外国人的单位是否办理了就业手续;聘用外国人是否属有特殊需要的岗位;对未办理就业证的要查明原因,及时补办;对违法现象提请公安部门予以查处。
  三、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发至所属单位(企业),并进行认真自查,将自查情况于11月底前书面报市劳动局外国人就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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