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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审一九九六年度北京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失效]

  十、企业应加强对未分配利润的管理。
  (一)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盈余公积金、公益金。
  企业应以税后净利扣除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净额,做为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依据。
  1、技改任务重、资产负债率高、未分配利润余额大、经济效益稳定的企业,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提高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2、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时,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转增后,企业盈余公积的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3、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主要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得和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或用于其他个人消费性支出。企业发生亏损或实现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提取公益金。
  (二)企业税后利润不允许提取奖金,也不得增提公益金,未分配利润年末应保留必要的余额。
  十一、企业应按照京财工(1996)1868《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等有关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土地转让收入的管理。主要工作一是对本年度发生的土地转让、投资行为,以及取得的收入、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要按规定及时入帐,不得长期挂在往来款中。对以前年度发生的财务处理与要求不符的,要抓紧进行调整。对在1996年决算前进行调整的企业,由此增加上交的所得税,财政将按企业适用的返还比例,计算返还所得税。二是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土地转让、投资等收入的使用管理,合理确定资金投向、范围,节约使用资金。
  十二、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区县财政局、企业,应按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和决算要求,认真写好一九九六年度决算报表的编制说明和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
  十三、1996年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决算报告的审查、批复,仍采取财政和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相结合的办法。企业应按照京财工(1996)1862号《关于做好1996年国有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检查验证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决算检查验证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执业标准,本着合法、合理、公证的原则,对委托企业1996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查。市财政局、市注协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程序、范围、内容进行审计,或发现被查企业决算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市财政局、市注协要视情节轻重,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取消参加审计试点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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