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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审一九九六年度北京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失效]

  六、国有企业应按京财工(1996)389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入帐价值标准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入帐工作。
  (一)原已将土地按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企业,应按评估确认批复的价值进行调整。高于原帐面价值的部分,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低于原帐面价值的,不做调整。
  (二)为了保证有关经济指标及考核的可比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因进行土地估价而增加的资产价值,暂不列入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计算口径之内,资产负债率按原口径(不含土地价值)计算。
  七、企业应加强对“递延资产”的管理。一是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并依据摊销计划分期处理。二是对确需转入“递延资产”的有关费用支出,企业应将新增项目的名称、金额、摊销计划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八、企业应对各类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已经完工的,应及时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已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应按暂估价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再按竣工决算数调整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已经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及汇兑损益,一律计入企业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挂帐。
  九、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应按照京财工[1996]1870号《关于1996年国有工交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工资清算,正确核算新增效益工资。
  不改挂钩办法、不调效益基数、不使用视同政策的企业,可在实际效益工资增长比例基础上,参照当年零售物价指数,视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新增效益工资,具体增加额度和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对以市下达或总公司分解下达扭亏增盈指标做为1996年暂定挂钩效益基数的总公司、企业,可按实际效益完成数与暂定挂钩效益基数以及上年效益实际完成数,分档计算、汇总计提当年新增效益工资。以上两类企业不得因计提新增效益工资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
  对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商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试行计税工资办法。企业应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正确计算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计税工资标准按《转发财政部对(关于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的通知》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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