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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审一九九六年度北京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失效]

  (二)企业上交所得税时,应严格按照《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有关款、项及代号认真填列,做到入库级次清楚、数字真实准确。对入库级次不清或混库的企业,由企业负责找有关税收征管部门调整上交市级金库。有中央企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上交的所得税须按“一税两票”的原则,按出资比例分别上交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区县属企业中有市属企业参股的也应按此原则划分。入库级次有误的企业,应将有关混库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并应在年度决算前办理调整手续,确认税款进入市级金库后方办理返还。
  (三)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收入,应做为增加国家投资处理,并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企业不论有无所得税返收入,一律要按税后净利的20%提取补充流动资本,不得少补。有条件的企业,自补流动资本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四)对返还的所得税收入和自补的流动资本,企业要加强管理,采取措施,保证返还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对发现挪用返还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或消费性支出的企业,立即 取消其享受所得税返还政策资格。
  四、企业应认真执行京财工(1996)1215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加强对技术开发费、折旧的列支、提取和使用的管理。
  (一)实行加速折旧和实际列支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应调整纳税所得额的企业,以及向成员单位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报财政、地税部门批准。
  (二)全年列支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年末应将全年实际列支技术开发费数额和增长比例等有关数据资料,按隶属关系报总公司或委办汇总,同级财政、地税部门核准后,调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列支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企业,应按京政办发(1995)67号《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和京财工(1996)554号《关于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核销潜亏、明亏挂帐的通知》规定,对清理出来、尚未处理的潜亏、明亏、挂帐损失进行处理。
  (一)对清理出来的潜亏、明亏、挂帐损失,企业应根据费用的类型、形成的时间进行分类,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比例进行报批、处理。经批准,对应收帐款采取明销暗留方式核销的企业,应建立备查簿进行登记。同时,要制定、完善包括销售折扣折让、帐款回收核销等内容的内部稽核制度。收到帐面已核销的应收帐款时,企业要相应调增产品销售收入,不得在帐外循环。否则视为截留利润予以处理。
  (二)企业当年新发生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事项,应通过营业外收支进行核算,并入企业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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