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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审一九九六年度北京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审一九九六年度北京市、区(县)
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
(京财工[1996]第1869号 1996年11月14日)


市属各工业、非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各有关单位及股份制企业:
  为做好1996年度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根据财政部[1996]财工字370号《关于编审1996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本市工业、交通等企业1996年度财务决算编审工作中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96年是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的第一年。各级领导要认真抓好1996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做好今年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保证决算质量,按时完成编报汇审任务。
  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要严格按京财工(1996)197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做为编审年度决算的依据。
  二、一九九六年度财务决算编报口径与上年相同。
  各工业总公司以及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非工业总公司在按原口径和要求编报年度财务决算的同时,还应按京财工[1996]1858号《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合并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主要内容一是要抓紧做好合并会计报表的组织、培训工作。二是要对长期投资和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理顺、明确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并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需要纳入合并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名单。三是要做好内部交易事项等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四是做好巡回调研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和研究解决,确保合并会计报表的质量。
  三、实行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国有工业企业,应认真执行京财工[1996]1288号《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做好拨补流动资本有关财务处理工作。
  (一)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成本费用项目、开支标准、列支渠道,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开支,如实反映经营成果。不得少摊少转成本费用,造成虚增利润或虚盈实亏,也不得将关联企业的利润总额并入本企业,骗取所得税返还收入。对采取上述或其它方式骗取所得税返还收入的企业,一经发现,不仅要按京政发[1987]78号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理,而且从1997年起取消其享受所得税返还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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