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四、五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
若干税收征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6]第501号 1996年11月19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随着征管范围的调整,在
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执行中,各区县局提出了一些政策征管问题,为了统一政策,更好地贯彻执行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未纳入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扣除的适用范围问题。为平衡税收负担,对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津贴差额(我市执行40元)的适用范围是在我市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中国公民。
二、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分别从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收入的,均应按国税总局[1994]89号通知规定由雇佣单位在支付所得时按规定扣除费用,派遣单位支付所得时不再减除费用,按全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应按月将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向派遣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汇算,已缴纳的税款以纳税凭证予以抵扣。
三、关于涉外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扣费标准问题。
在中国境内任职的外籍人员和应聘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以及在境外任职或受雇的中国公民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在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增加费用扣除额3200元。对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的中方首席代表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均不能享受3200元附加扣除费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