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对外地来
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京劳法发[1996]415号 1996年12月4日)
市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教育处:
现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6)第3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批复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办理有关收费手续后执行。
附件: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外地来
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1996年11月6日 京价(收)字[1996]第397号)
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立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由市劳动局认定的培训学校,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时,按每课时1元收取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