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的服务
收入应开具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地税稽[1996]45号 1996年12月5日)
在最近的大检查中,有些分局反映律师事务所应开具何种票据要求市局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曾以国税函发[1995]425号《关于
〈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明确: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并使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