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收入应开具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的服务
收入应开具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地税稽[1996]45号 1996年12月5日)


  在最近的大检查中,有些分局反映律师事务所应开具何种票据要求市局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曾以国税函发[1995]425号《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明确: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并使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