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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储备商品的银行贷款利息和储备费用,由企业提出申请,财政负责审核、拨付。银行贷款利息按实际储备商品库存成本所占用的资金和规定的贷款实际利率计算。储备费用包括一次性运杂费、保险费、商品正常损耗、仓租保管费等。一次性运杂费按补充储备库存时,由产地到储备库实际发生的铁路和陆路运杂费计算;商品正常损耗、保险费、仓租保管费实行定额管理,正常损耗按照年4‰计算,保险费按照1‰计算,仓租保管费按化肥每月每吨7元计算;农药每月每吨60元;农膜每月每吨10元计算。另外,考虑到农药具有有效期限的特点,储备期间因农业生产未发生使用储备农药的病虫害,而造成储备农药的过期失效损失,采取定额补贴办法(按年35万元计算)。
  第五条 储备商品贷款利息和储备费用采取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补贴款。有关会计处理办法按《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帐务处理办法》(附件1)执行。
  第六条 建立储备商品报表制度。企业应于月末10日内将储备商品进、销、存月报表(见附表二)上报市供销社审核,并于月末15日内报市财政局。要做到报送及时、全面、准确,保证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七条 市供销社对储备商品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不定期检查储备商品的管理和财务情况,以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

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帐务处理办法

  一、帐务设置
  1.化肥、农膜的储备均设专帐管理,其中:化肥按市产尿素设置库存明细帐;农膜按市产棚膜和地膜两类设置库存明细帐;
  2.农药实行统存统管,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三大类设置库存明细帐。
  二、帐务处理
  (一)购进时:
  贷:银行存款2.补充储备库存发生的运杂费用贷:银行存款3.农药购进帐务处理按正常会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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