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沪地税二[1996]30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沪退[1996]第16号 1996年10月22日)
今年10月17日,市税务局以沪地税二[1996]30号文向各区、县、局、浦东新区税务局发出《关于对退管系统的特困退休职工补助费用在税前列支的通知》。经与市税务局税政二处商定,现就贯彻该文件,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享受“税前列支”的范围,凡由本市各级退管会组织主办,有退休职工参与,以改善退休老人生活为宗旨,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批准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均可列入享受“税前列支”的范围。
二、特困退休职工是指:1.一老养一老的;2.生活不能自理的;3.80岁以上老人,退休早、收入低的;4.孤老;5.患重病者。上述五种退休老人中生活有困难以及遭遇其它突发困难的退休职工。
三、退管经济实体从业的退休人员数的计算方法:凡1995年前开办的经济实体,核算人员数以1995年底统计上报数为准,凡1996年1月1日以后新开办的经济实体,核算人员数以开办时申报数为准,以此类推。
四、“税前列支”的款项按从业的退休人员数每人每月60元标准计算,按月提取计入成本。此款项实行专款专用,从严掌握,主要用于有特殊困难的退休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