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
“重点纳税单位”实行档案化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6]517号 1996年11月2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和重点纳税单位税源的有效监控,实现规范化管理,进而达到掌握重点税源、严肃税法、减少税款流失。在市局“京地税个[1995]311号文件”的基础上,对重点纳税人和重点纳税单位进一步实行档案化管理规定如下:
一、重点纳税人档案:
(一)重点纳税人的选定:
1.年个人收入总额(含工薪收入及其他收入)在3万~10万元以上者。具体 标准由各区、县局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社会名望、社会声誉较大且年个人总收入较高者。
3.重点纳税人,指按照市局“京地税个[1995]311号文件”要求,按月 自行申报的高收入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三资企业中方雇员、个体户。
4.年收入总额以纳税人上一年实际取得的收入为依据。
5.重点纳税人的设置:
城近郊区(含涉外分局)设置100人左右。
远郊区、县(含亦庄和西客站分局)设置20人左右。
(二)档案设立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1.基本内容:(原纳税人征管底册资料)
(1)基本情况:姓名、工作单位、电话、职业、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或国籍及护照号码)。
(2)申报情况:征税项目的所得额。
(3)纳税情况:收入额、税额、入库日期、完税证号码。
2.建档要求:
(1)档案资料记录要求规范、完整、准确、及时。
(2)做好对纳税人的纳税服务和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帮助纳税人了解掌握税收 政策、规定、纳税手续,使纳税人能正确申报纳税。
(3)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申报纳税情况要及时录入微机,并于每季度末25日 前将资料软盘报送市局。
(4)重点纳税人发生违章及偷漏税案件应随软盘报送文字材料。
二、重点纳税单位档案
(一)重点纳税单位的选定:
1.按照市局“京地税个[1995]311号文件”要求试行填报“支付个人收入 明细表”的单位;
2.年纳税额较高的单位;
3.人均收入较高的单位;
4.支付劳务收入或支付工资以外收入较多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