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弥补亏损管理的通知
(鲁地税二[1996]5号 1996年11月29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省局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工作, 先后下达了鲁地税所字[1994]第8号、第10号、[1995]第66号、第116号文件,并多次强调严格按规定时间、程序、权限等要求办理减免税和税前弥补亏损。总的来讲,大部分市地都能按规定执行,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控制税源、落实政策、促进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个别地方没有按规定执行,暴露了不少问题,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审批权限调整为:省直企业和省及省以上主管部门所办企事业单位税前弥补亏损,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其他企事业单位税前弥补亏损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税前弥补亏损审批权限,由各市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企业申请税前弥补亏损所报送的材料中取消“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查表”及企业被弥补亏损年度至弥补亏损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加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表”(附后)。税务征收机关要认真查实企业填制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表》是否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