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采用上述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后,为了兼顾市、区、县的利益,凡由三分局征收的非全资农垦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先入市库,然后由市财政局将这部分已征企业所得税(股份制企业、与自然人合办的企业缴纳的除外)按非农垦企业的投资比例(按协议、合同、章程)退给区、县财政。非农垦企业实际投资比例与协议、合同、章程所确定的投资比例不一致的按最低原则确定。三分局应在次年3月底前,以区县为汇总单位计算应退区县数额并附有关企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送市财政局核定后划转收入。
征收的农垦系统企业所得税返还企业(先征后返办法另行制定)和区县后的结余部分,由预算专项退库,市财政专项用于农垦发展。
四、税前列支若干标准:
1.对农场的事业性支出除财政安排部分事业费外,其余由农场所属企业凭市财政局签证的分配单税前按实列支。
2.企业按规定上缴的“以工补农”资金,可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3‰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3.农场可暂以营业收入1%向所属全资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用于场部的开支并逐步减少。农场收取行政管理费应提出方案,经三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企业经批准提取的管理费直接交给农场场部的准予税前列支。
4.农场作为纳税人应以农场一头计算税前扣除标准(如业务活动经费、“四技”、捐赠等),其所属企业亏损不得再在税前扣除。
五、实行先征后返的农垦企业,不再执行其他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未列入先征后返的农垦企业(包括与国有企业举办的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享受本市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经征收分局审核后一律报市局审批。
六、按照本文规定应由三分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除外),已向区县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本年度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企业。企业在收到退还税款的次日(以银行进帐日为准)将税款上缴三分局。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按税法规定予以处罚。
七、原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农垦企业在1995年底尚未弥补的亏损,一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弥补。应在“财务包干”期间列入成本、费用、支出而未列支以及提前实现营业收入的一律作纳税调整处理,增加课税所得额,由此造成的亏损不得在税前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