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
农垦系统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农[1996]111号 1996年12月4日)
根据国家税制改革总体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农垦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农垦企业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农垦系统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农垦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农垦企业从1996年起列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停止财务包干。
二、纳税人、税率、纳税时间:
1.纳税人:农场所属的全资国有企业,暂由农场为纳税人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农场以外的国有企业(包括上海市黄山茶林场、上海市海丰农场所属企业)、农垦企业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由其再投资举办的企业均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
农场成为统一纳税人后其所属独立核算企业仍应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税率:按33%税率执行。符合18%、27%照顾税率的可按照执行。
3.纳税时间:农场以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其他企业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征管及收入划分:
1.为了克服户管分散对执行国税函[1996]366号文带来的困难,便于先征后返,对本市境内税务登记不在市税务局第三分局(以下简称三分局)的农垦系统的国有全资企业及其部分关联企业,实行流转税征收与企业所得税征收分离(具体名单根据《本市农垦系统及其关联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联系单》确定),流转税由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三分局征收。企业原主管财政机关、财务隶属关系不变。
2.农垦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应按照市财政局财农处沪财农便[1996]146号文要求,如实填报“农垦系统及其关联企业情况表”,经农场(公司)签证后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地方税务局签发《本市农垦系统及其关联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联系单》,送三分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据以确定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分局。
新成立的上述企业应在企业注册登记后30日内,根据上述要求填报“农垦系统及其关联企业情况表”,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地方税务局签发《本市农垦系统及其关联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联系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