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248号 1996年12月1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通知,为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列举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范围,凡总局未列举的,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汇缴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我局大国税发[1995]22号文件规定。
三、对汇缴成员企业当年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损失和坏账、呆账处理等损失,一律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方可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