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设单位不按时交纳住宅建设配套费,市住宅发展局将按什么比例加收逾期利息和罚交滞纳金?
答:建设单位不按时交纳住宅建设配套费,市住宅发展局将按如下标准加收逾期利息和罚交滞纳金:
(1)延缓水、电、煤等配套时间;
(2)按每日0.04%加收逾期息(根据利息变动调整);
(3)按每日0.05%加收滞纳金。
7、新辟居住区要求住宅建设配套费自行包干使用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规划建筑面积原则在40万平方米以上,地处城市管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未建成区域;
(2)经规划部门批准,配置公建设施符合上海市颁布的居住区(含小区)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
(3)基地具有批准详细规划和市政、公用专业规划;
(4)基地牵头单位愿意承担该基地全部市政、公用、公建配套项目,经市住宅发展局审核同意,签订包干协议。
8、部队、大专院校建造住宅可否免交配套费?
答:(1)部队建造住宅可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①部队在营区内建造干部、战士营房,按国办发(91)9号文及沪府转(93)211号文办理,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建设;
②部队出地引资建房的一律按标准征收配套费;
③部队在营区外参建造房一律按标准征收配套费;
(2)大专院校按沪府(88)464号文执行,在校区内建住宅免交住宅建设配套费。
9、属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可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沪府发(1996)18号文精神,经市房地局审定,凡属于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住宅项目,市住宅发展局会同区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核定地块内应配建的市政、公用、公建设施项目,经市住宅发展局批准后,建设单位可实行全部或部分项目包干建设,并免交包干部分的住宅配套费。具体如下:
(1)经审定的危棚简屋建筑面积占整个地块原建筑面积50%(含50%)以上的地块,住宅建设配套费实行全部自行包干建设;
(2)经审定的危棚简屋建筑面积占整个地块原建筑面积低于50%的地块,住宅建设配套费实行部分项目包干建设。其包干建设比例:危棚简屋建筑面积占整个地块原建筑面积百分比的二倍。其余部分仍按新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