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住宅建设配套
费征收、管理、使用有关问题解答
(沪住计[1996]第249号 1996年12月17日)
1、调整后的住宅建设配套费,从何时开始施行?哪些住宅建设项目属于按新标准交纳的范围?
答:调整后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时间,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凡在此之前未交纳过配套费的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项目除外)一律按新标准交纳。
2、对于按老标准交纳住宅建设配套费的项目,由于规划批准调整而增加的面积将按什么标准补交?
答:对于按老标准交纳住宅建设配套费的项目,由于规划批准调整而增加面积,将根据以下情况,采取相应办法交纳:
(1)因加层而增加的面积,加层部分按新标准交纳。
(2)对于商(办)住楼,原商办功能改为住宅功能的,改为住宅的部分按新标准交纳。
(3)由于扩初与实际建造出现面积差,如增量在1%以内,将不再增收配套费。如增量在1%以上,增量部分按老标准交纳。
3、按新、老标准不同交纳住宅建设配套费,返回投资的标准是否一样?
答:根据新、老不同标准,返回投资的标准也不同。具体为“老标准老办法,新标准新办法”。按老标准交纳配套费的项目,其公建配套项目按沪住指办(88)2号文规定标准给予返回。按新标准交纳配套费按现行标准给予返回。市政公用项目资金返回也按上述原则安排。
4、凡按新标准交纳配套费且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将按什么标准向建设单位返回?
答:凡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市区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将按下列标准给予建设单位返回(扩建另计):
(1)街坊级2%商业网点1400~2200元/平方米;
(2)新建中学1400~1800元/平方米;
(3)新建小学1400~1800元/平方米;
(4)幼儿园、托儿所1300~1600元/平方米;
(5)一办三所等其他公建1300~1500元/平方米。
5、建设单位按新标准交纳住宅建设配套费后,如何将符合住宅建设配套费使用范围内的项目申请列入市政、公用、公建投资建设计划?
答:建设单位交纳住宅建设配套费后,根据住宅建设配套费使用范围,首先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向项目所在区的住宅建设主管部门申报该年度市政、公用、公建的投资建设计划,各区住宅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住宅发展局,市住宅发展局根据当年的投资额度,经平衡、核准后,安排年度投资建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