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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

  十、协调、组织区(县)国家税务局共同查处大案、要案。
  十一、对稽查案件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下设直属稽查分局,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区(县)国家税务局疑难税务案件协调督办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选案稽查偷税、骗税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以及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并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处理决定的执行。
  二、协调督办区(县)国家税务局查处疑难复杂案件或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税务案件。
  三、查处群众检举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和交叉稽核案件。
  四、对稽查案件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区(县)国家税务局设置稽查科,负责本区(县)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根据全市税务稽查计划要求,制定本地区税务稽查计划。
  三、采用科学手段筛选确定稽查对象,并组织税务稽查的实施。
  四、检查、指导稽查所(税务所)税务稽查工作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五、负责立案查处案件的审理工作,并检查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对稽查案件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七、汇总分析区(县)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情况,积累、统计稽查数据资料。
  八、协调、组织稽查所(税务所)对重大案件的稽查。
  九、受理群众举报、办理交叉稽核案件。
  十、制定税务稽查干部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区(县)国家税务局下设若干个税务稽查所,负责税务稽查的实施。其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区(县)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计划和确定的稽查对象实施税务稽查。
  二、填写《税务稽查底稿》,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并负责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处理未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
  四、按期上报稽查计划完成情况及有关统计报表。
  五、对稽查案件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反馈有关信息。
  六、及时调查处理回复区(县)国家税务局批办的群众举报案件和交叉稽核、协查案件。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及管辖

  第十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行二级年度税务稽查计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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