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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
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
(1996年9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制订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均适用《工作规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稽查机构,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管辖范围和职责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各级税务稽查机构是指稽查处、稽查分局、稽查科和稽查所。
  第五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建立市、区(县)、所三级税务稽查机构。
  第六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设置稽查处,负责全市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税务稽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制定税务稽查工作制度、办法和有关规定。
  三、制定全市税务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检查基层税务稽查干部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
  五、协调有关执法部门,加大税务稽查工作执法力度。
  六、受理群众举报、办理交叉稽核案件。
  七、检查、考核税务稽查任务完成情况。
  八、汇总分析全市稽查工作情况和积累统计稽查数据资料。
  九、制定稽查干部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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