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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破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3、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来源。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从企业破产转让土地或处置破产企业财产所得中支付。职工安置经费不发给个人,由企业主管部门监管,接收方或失业保险机构使用。
  4、对破产企业中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体弱多病,安置有困难的在职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部门审批,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5、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经本人申请并与企业签订协议可发放一次性扶持费,不再保留国有(集体)职工身份。扶持费标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长政发[1995]50号)文件第二条11款执行。
  对于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工商部门优先注册登记,除收取工本费外,免收各种费用,同时比照富余人员安置办法享受有关减免税收政策。对于男职工超过45岁、女职工超过40岁的,患有各种慢性疾病的,未取得自谋职业有效证件的,原则上应不予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6、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对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的,可由破产企业的接收方酌情一次性发给个人联系费。对原已办理停薪留职、厂内退养等手续的职工,需与接收方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无法安置的破产企业职工,应按国家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发放社会救济金。
  7、破产企业中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抚恤金、因工致残人员生活补贴等各项政策性补贴,从破产财产中一次性拨付给接收方或社会保险机构,由接收方或社会保险机构代为发放。
  8、接收方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安置,最迟不能超过24个月,安置期间职工生活费由接收方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发放。破产宣告至终结前的职工基本生活费,由接收方或者由失业保险机构预先借支,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偿还。
  9、对使用破产资产安置的职工,用人单位要保持相对稳定。如属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须与个人达成协议,按市政府文件规定,一次性发放扶持费。属于劳动部门安置的,应将扶持费交给劳动部门作再就业基金。
  三、资产重组
  l、破产重组是盘活资产存量,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鼓励和支持原企业职工和国有、集体企业、合资企业、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购买破产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清盘资产产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时,可直接办理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各种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免收土地增值费、土地收益金、房产交易税和交易费等有关税费。
  2、本地区国有、集体企业,重点发展的民营企业整体收购、接收破产企业和破产企业职工自行重组,为了恢复生产、安置职工而筹措资金,对破产企业土地进行转让、或“退二进三”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或易地改建对土地进行开发,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1995]19号)文件第22条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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