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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破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破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企业破产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破产准备
  l、企业依法破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l)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3)有利于盘活企业资产存量,提高资产营运效益;
  (4)有利于促进企业转机建制。
  2、企业申请破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分析现状,统一认识,重组方案明确的基础上,形成破产的集体决定;
  (2)组织召开职代会,通过企业破产议案;
  (3)拟定破产预案,连同破产申请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4)企业主管部门将破产预案及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改革办)审定;
  (5)经市改革办审定后,由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3、企业破产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企业概况(总资产、总负债、资产抵押与担保、职工人数、产品结构,经营状况等情况);
  (2)接收方的基本情况及拟承担的义务;
  (3)职工安置措施;
  (4)重组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及效益分析;
  (5)请求支持和解决的问题。
  4、企业主管部门要协助企业做好破产申请前的准备工作。指导企业制定破产预案;审查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帮助企业寻找有实力的接收方;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开好职代会。
  二、职工安置
  l、对破产企业职工,由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进行转岗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自谋职业等各种措施,妥善安置职工重新就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以带资整体接收安置为主,并保障职工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
  2、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和医疗保险费标准。破产企业职工带资由接收方整体安置,在职职工按人均最高不超过3万元计提安置费,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按全市上年离退休养老金平均水平留足10年,同时按离休人员人均2万元、退休人员人均1.5万元医疗费用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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