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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险业务员展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展业规则

  第十八条 保险业务员从事保险展业时,必须向客户出示保险展业证或保险代理证。
  第十九条 保险业务员只能为在本市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及其授权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展业。
  第二十条 保险业务员在保险展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以不实之词或夸张宣传,鼓动投保人转换保险人;
  (五)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六)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业务员对投保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除承保公司外,不得向任何人披露。
  第二十二条 保险业务员必须将投保单所附的客户保障声明书交由投保人填写并由投保人亲自签证。客户保障声明书的内容和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统一监制。

第五章 年度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对本市保险业务员实行年度审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年度审查的内容如下:
  (一)保险业务员有无重大业务违规记录;
  (二)《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保管状况;
  (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是否有效。
  (四)其他应该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业务员经年度审查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在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上加盖合格印章,并将有关资料和结论记入该保险业务员档案;经年度审查不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吊销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保险业务员未经年度审查的,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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