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按照省有关规定,在我省冀南电网范围的大型水库移民村的农业排灌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电价。冀北电网范围内大型水库移民村用电优惠政府问题,由省经贸委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按照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水库移民,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免纳农业特产税”;利用移民经费投资安置贫困水库移民的企业,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照顾,否则,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金、以工代赈、农业开发资金、农田水利资金、水土保持补助费、造林补助费、畜牧水产资金、农业贷款等要适当对移民区给予照顾。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扶贫政策,将水库移民(包括贫困县和非贫困县移民区)列入扶贫范围,享受贫困县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同时,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组织机构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为了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领导,省成立河北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涉及移民全局的重大事项,负责统一协调移民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水利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水库移民工作任务较大的市、县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移民机构工作人员纳入各级政府编制序列,定编制、定人员、定职责、定期考核。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各级移民办事机构要充实规划设计、经济管理专业人员。对库区各级领导干部和骨干力量进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我省的部管辖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中,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各项政策和规定,也要贯彻执行省有关各项政策和规定,以加快在我省部管辖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步伐。
第二十六条 市、县管辖的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主管市、县(市、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其中市、县管辖的大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实施细则,抄报省水利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