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有移民遗留问题的水库,在其受益范围的水利水电工程水费外加征移民扶助基金,加征标准为农业、工业、水利发电及城镇生活等各类用水水价标准的10%。
(五)本办法实施前,省投入各水库移民区用于扶持移民发展生产的周转金,按原规定到期回收后纳入库区建设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库区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原则:库区建设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省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省级基金,市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级基金,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编报规划,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库区建设基金,依据规划按项目投放和管理。
(一)水费外加征移民扶助基金,由水库管理单位计收后,按照水库管理单位和隶属关系,交同级移民主管部门管理,纳入处理本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基金,与其他各项库区建设基金统筹安排使用。岗黄、黄壁庄、邱庄三座水库的基金,由石家庄、 唐山两市主管部门分别提出使用计划,报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其余十四座大型水库基金,由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级计划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和匹配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应用于处理水库移民交通、饮水、用电、校舍维修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省级安排的基建投资,由省移民主管部门商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扶持移民发展生产的周转金,省级安排的周转金,由省移民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审批。周转使用部分,用于扶持移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无偿部分用于移民区荒山开发治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 实行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水库移民吃粮困难的,省每年安排口粮补贴,由省分配到市,市包干到县,掌握使用,不足部分,由市负担,结余部分,用于以丰补欠,不得截留、不得挪用。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粮食部门保证移民口粮供应,供应移民的口粮,必须以国家定购粮作为粮源,列入全省定购粮购销计划,保证供应,其供应价格严格执行国家定价。今后,随着定购粮销售价格上调等情况变化,相应核定提高补贴标准,增加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移民区的特困户和受灾移民纳入当地扶贫和救灾计划,由各级扶贫、民政部门统筹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