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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型水库移民分级管理办法

  第九条 凡目前因资源匮乏,确无生产生活出路的移民,由当地政府根据环境容量综合评价和群众要求,统筹规划,组织部分移民异地搬迁,确保这部分移民有长期稳定的生活来源,逐步脱贫致富。移民异地搬迁安置,应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分批实施,到2000年基本完成。
  第十条 凡有异地搬迁移民任务的市、县,通过资源容量调查评估,由市移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前期工作,按移民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协调审查批准后实施。外迁经费按人计算,省确定对异地搬迁移民安置补助标准并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应由市、县和群众自筹解决。
  第十一条 实行目标与项目管理。依照处理移民遗留问题规划,移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各市今后每年均向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目标落实情况。在项目管理方面,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凡有水库塌岸滑坡减少移民耕地和超过原定淹没、搬迁行对造成损失的地方,按水库管理权限和受益范围,由水库管理单位提出界定塌岸滑坡减少耕地面积作超过淹没搬迁行对的意见,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核,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合理补偿处理,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所需资金可列入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或计划部门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因水库调洪运用库水位被迫超征地高程、移民住房高程,造成倒塌房屋、淹没耕地、果树、企业、网箱、鱼池、水利、通讯、电力等设施损失的,由各级民政部门按社会救灾给予解决。

第四章 建立库区建设基金

  第十四条 依据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市两级分别建立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建设基金从以下方面筹集:
  (一)省计划、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规划的实施方案,每年在年度计划和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随着不断加大处理移民遗留问题工作力度,所需要专项经费应相应增加。
  (二)市计划、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处理大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每年在年度计划和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
  (三)省管岗南、黄壁庄、邱庄三座水库,石家庄、衡水、邢台、唐山等市受益,四市应承担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经费,按省计委、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分别安排上述三座水库移民专项经费总额的1∶1比例匹配,其中石家庄、衡水、邢台三市按受益大小分担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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