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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型水库移民分级管理办法

河北省大型水库移民分级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29日 冀水移字[1996]6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保障贫困移民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的发展,依据国家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法规、方针和政策,结合我省境内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按照水库管理隶属关系,由相应的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条 水库移民工作要改单纯补偿为积极创业,变救济生活为扶助生产,走开发性移民的路子,提高移民自身发展能力。
  第四条 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系指在建国以来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后,因资源匮乏等原因造成生活水平较前下降,必要的生活、生产基础设施不完善,至今尚未解决温饱和实现脱贫。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1985年底以前建成的由省、市、县管辖的大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第二章 分级负责管理

  第五条 省管辖的岗南、黄壁庄、邱庄三座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和移民生产生活问题,由省负责协调规划,提供经费资助;移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工作,制定移民遗留问题规划,安排落实所需配套资金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县管辖的十四座大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和移民生产生活问题,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并制定规划,安排落实所需资金和组织实施。在市统筹规划下,省在市政府审批的规划内核定重点项目,择优选项,给予必要支持。
  第七条 根据水库管理隶属关系,按防洪保安、用水比例,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分别界定水库工程的受益范围。依据受益大小,确定承担处理移民遗留问题和解决移民生产生活问题的分担办法及实施方案;组织水库受益范围内的社会各界力量,实行对口支援,受益范围内的小康县(市)、乡(镇)、村和盈利企业,在对口帮扶中积极发挥作用,采取无偿支援、经济合作、技术服务、劳务吸纳等形式,帮助移民安置县、乡、村发展经济和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第三章 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的目标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把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和解决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列入“九五”计划和扶贫攻坚计划,继续坚持开发移民方针,把重点放在开发式扶贫上,依靠科技进步和转变增长方式,推动移民安置区农业经济发展。到2000年,对目前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移民,稳定实现温饱;对已解决温饱的要达到当地农民生活水平,采取移民摘帽不脱钩的办法,逐步减少贫困人口,同步实现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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