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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
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6]53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统一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6]1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使用普通安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自1997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套印黄色底纹的原普通发票,截止1996年12月底停止使用。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控制自印发票的审批,凡不符合自印发票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自印发票。批准自印发票的防伪措施,按照“京地税征(1995)262号”文件规定执行。
  印制无碳压感纸的普通发票,目前暂时使用无水印普通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联,同时使用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
  三、为了做好此次发票换版工作,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将这次发票换版和清理缴销黄底纹旧版发票的主要内容和时间及时通知用票单位,并加强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四季度重点工作,对所管辖地区的用票单位,就普通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力度。对检查出来的违纪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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