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对
教师、学生实行优待的办法
(京文法[1996]3号 1996年9月2日)
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五十条有关规定,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地区市和各区、县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均应遵守本办法。市文化局及各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必须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或减免费,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第四条 本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共图书馆实行敞开办证,教师、学生可以优先办证。
二、教师、大、专院校学生,可持教师证、学生证办理内部借阅书证。
三、教师还书期限可适当延长1O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