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开征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沪价行[1996]第226号 沪财综[1996]58号 1996年9月11日)
经市府领导同意,开征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下同)车辆通行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费办法。
沪宁高速公路采取按车种分类、全程单一票价的计费办法。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征收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和有建制的执行军事任务、军事演习、抢险救灾、换防的军用车辆及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外,其余通过沪宁高速公路的车辆,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
三、站点设置。
沪宁高速公路采用封闭式出口,全线设“江桥”、“嘉松立交”两个收费站。
四、沪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
五、本通知由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沪宁高速公路通车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