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老干部局、市人事局、
市民政局、市社会保险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将本市1981年前军队移交政府安
置的离休干部统一归民政部门管理的通知
(沪委组[1996]发字第284号 1996年9月17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中办发[199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现将1981年前军队退休改为离休的老同志的行政、供给和党的关系等划给民政部门管理。并按中办发[1991]11号文件精神调整好这部分离休干部的待遇。有关部门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办妥交接手续,在1996年10月底前完成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