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政策性粮食和按本通知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其他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违反本条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其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准予以抵扣。
十、国有粮食企业既经营政策性粮食又经营非政策性粮食业务的,应将政策性和非政策性粮食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对购入专门用于政策性粮食销售的粮食,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注明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计入购进粮食的买价。对政策性粮食转作非政策性粮食销售的,在调整政策性粮食和非政策性粮食库存的同时应按"政策性粮食"转出当期的库存平均价格依10%计提进项税额。
对非政策性粮食转作政策性粮食销售的,应在调整非政策性粮食和政策性粮食库 存的同时,调整非政策性粮食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调整按非政策性粮食转出当期的库存平均价格依10%计算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计人政策性粮食的库存成本。
十一、对国有粮食企业截止到1996年6月30日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余额,应作成本还原处理,相应转作政策性粮食及非政策性粮食的库存成本;对国有粮食企业截止到1996年9月30日政策性粮食和非政策性粮食的当期留抵税额,属于政策性粮食应负担的当期留抵税额,应还原到政策性粮食的库存成本中,属于非政策性粮食应抵扣的当期留抵税额,留待下期继续抵扣;对未分别核算政策性、非政策性粮食期初进项税额及当期留抵税额的,应按下列公式划分政策性、非政策性粮食应负担的期初进项税额及政策性粮食应负担的当期留抵税额:
转作政策性粮食库存成本的期初进项税额余额=库存政策性粮食占全部库存粮食 的百分比×1996年6月30日期初进项税额余额
转作非政策性粮食库存成本的期初进项税额=1996年6月30日期初进项税额余额一转作政策性粮食库存成本的期初进项税额
转作政策性粮食库存成本的本期留抵税额=库存政策性粮食占全部库存粮食的百 分比×当期留抵税额
库存政策性粮食占全部库存粮食的百分比=1996年4月30日政策性粮食库 存数量(吨)十1996年4月30日全部库存粮食数量(吨)×100%
单纯经营非政策性粮食的国有粮食企业不适用本条规定。
十二、自1996年10月1日起,对其销售非政策性粮食而动用1996年9月30日的库存粮食部分,按当期全部库存粮食平均成本依10%的扣除率计提本期进项税额在当期予以抵扣。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