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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失效]

  (一)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二)用于经营的出租车不少于30辆;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含必备的通讯设备)和必要的固定停车场地及维修设施。
  (四)拥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属个人经营出租车业务的,应当自由选择和委托符合前款条件的出租车经营企业予以服务和管理,或按前款条件设立公司进行规模经营。
  第八条 凡需经营出租车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出租车经营权后,应持下列材料向市运管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书;
  (二)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三)车辆入户资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市运管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凡符合条件审核批准的,发给《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获准开业经营出租车业务的经营者,应持《经营许可证》分别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再到市运管处领取《道路运输证》,凭《道路运输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出租车专用牌照。
  第十一条 出租车经市运管处核定车辆等级与收费标准后,应安装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并铅封的出租车计价器。
  第十二条 出租车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转让等事项或需要歇业时,应提前30天向市运管处申报,经核准后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歇业手续。
  第十三条 出租车经营者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停止经营的,应予收缴有关营运证件。

第三章 出租车与驾驶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通过公开拍卖投放营运的出租车必须是排气量在900毫升以上的全新轿车。
  禁止使用摩托车、电瓶车、农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从事客运出租业
  第十五条 出租车营运期间必须保持车容整洁:
  (一)外观完整良好,车身无严重锈斑和脱漆,前后牌照清晰;车门车窗开关自如,锁止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二)车辆清洁卫生,车内无异味、无粉尘,后备箱内无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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