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1996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营运的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不含三县)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租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营运证件,使用出租车专用牌照,供乘客租用,由乘客按规定支付租费的小汽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具体负责出租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城建、市容、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租车行业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二)多种成分,规模经营,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出租车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廉洁勤政,维护正常的出租客运秩序。
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营运,文明服务,合理收费,公平竞争,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营运管理和公安部门的交通、治安管理。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按规定支付租费。
第二章 开业、变更和歇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对出租车的投放下达计划额度,实行总量控制。
出租车经营权通过定额买受、公开拍卖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出租车经营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出租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