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在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制定禁止在市区烧纸规定、殡葬管理办法、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办法、制止有偿新闻规定,研究起草
国旗法实施办法。(起草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新闻出版局、市政府法制局等)
(十二)在外事工作方面,制定因公出国申办签证的管理规定、邀请外国人来青工作申办程序规定、来青外国专家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市外办等)
(十三)在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合法权益方面,制定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起草单位:市民族事务局等)
(十四)在加强民兵预备役工作方面,研究起草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起草单位:市警备区等)
(十五)根据立法整体需要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改有关法规、规章。(起草单位:各有关部门)
四、落实规划的保证措施
“九五”时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的重要时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务必然会发生许多深刻的变化,热点、难点问题将会不断产生。行政立法工作不仅要跟上时代的步伐,还要具有一的超前性。特别是立法的法律性、政策性极强,这就给立法工作提出了较其他工作更高的要求。规划确定的立法工作的基本框架,是从宏观上统筹“九五”立法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对保障我市“九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市政府确定一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都要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部门负责,要根据本规划把起草法规、规章工作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落实起草任务的措施。对实践中急需的立法项目应作为工作重点,抓紧安排起草。各部门、各单位在每年10月之前,应将下一年度起草法规、规章的计划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法制局综合平衡后(地方性法规项目经征求市人大意见后),编制市政府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要认真抓好年度立法计划的执行工作。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确定具体负责起草的负责人、处室和人员;对重要的起草项目应组成专门班子进行起草工作。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深入进行论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保证起草法规、规章的质量,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送审、审定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