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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九五”时期行政立法规划》的通知

  (八)在发展科技与教育事业,发展文化、卫生事业方面。
  1、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制定科研计划管理办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破坏性地震应急规定、星火科技项目奖励办法,力争完成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研究起草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起草单位:
  市科委、市建委等)
  2、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制定幼儿园管理办法、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力争完成教育法实施办法和教师法实施办法。(起草单位:市教委等)
  3、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制定音像市场管理办法、文物市场管理规定、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管理规定,力争完成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保护管理规定,研究起草演出市场管理办法,文艺大赛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文化局、市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物局等)
  (九)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公安、消防、治安、民政管理方面。
  1、加强消防管理,制定消防管理规定、危险品机动车运输管理规定。
  (起草单位:市公安局等)
  2、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居民住宅安全管理办法、停车场管理办法,力争完成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音像放映点治安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公安局等)
  3、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制定法律援助办法、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研究起草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司法局等)
  4、加强地名标志管理,制定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民政局等)
  (十)在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勤政方面。
  1、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制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办法。(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局等)
  2、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行为,加强廉政勤政建设,制定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廉政准则、个人收入及重大事项申报规定,研究起草行政监察法实施实施办法、个人存款实名规定。(起草单位:市监察局等)
  3、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研究制定有关行业社会服务责任赔偿制度的规定。(起草单位: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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