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旅游局等)
8、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制定房地产抵押条例、土地评估办法、房地产中介服务规定,研究起草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起草单位:
市土地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产局等)
(三)在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方面。
1、扶持农业的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蔬菜基地管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办法、乡镇企业资产管理规定,力争完成
农业法实施办法、
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农业环境保护办法,研究起草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农办、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乡镇企业局、市财委等)
2、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制定林地防火条例、鸟类保护管理办法,研究起草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林业局等)
3、促进畜牧渔业的发展,制定家禽家畜防疫办法、海水养殖管理办法、海洋渔业管理办法、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力争完成海域有偿使用办法。(起草单位:市畜牧局、市海洋与水产局等)
4、进一步建立健全水政管理制度,制定大沽河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研究起草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市水利局等)
5、加强农业机械化管理,制定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管理规定,研究起草农业机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农机局等)
(四)在加强计划、财政、税务、审计管理,加强宏观调控方面。
1、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规定。(起草单位:市计委等)
2、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制定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研究起草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财政局等)
3、加强税务管理,制定委托代征税款办法、税务代理规定、税收稽查规定。(起草单位:市地税局等)
4、加强审计监督,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审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力争完成社会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审计局等)
5、加强价格管理,制定涉案物品价值认定办法、向外商投资企业收缴费用监督管理办法、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价格社会监督办法,力争完成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物价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