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制统一性原则。地方立法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同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不得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应当互相衔接、协调。
2、改革决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的原则。“九五”时期是改革继续深化的时期,改革中的难点也是立法中的难点,立法要体现改革的精神,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阔视野、大胆探索,以改革的精神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改革要考虑立法,要善于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改革措施,用法的形式肯定下来,以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要用法来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3、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要紧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使法规、规章符合社会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切实可行。
4、民主立法的原则。要广泛听取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吸收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参与地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及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修改、论证。
5、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立法要考虑长远的要求,注意法规、规章的稳定性,同时应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过时的法规、规章,做到“立、改、废”相结合。
二、立法重点
1、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企业改革方面的立法。
2、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方面的立法。
3、扩大对外开放方面的立法。
4、促进和保障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立法。
5、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方面的立法。
6、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立法。
7、促进和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发展方面的立法。
8、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立法。
9、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持社会安定方面的立法。
10、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
三、主要立法项目
“九五”时期,青岛市规划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187件,其中,计划制定的120件,力争完成的26件,研究起草的41件。对其中涉及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需由市政府拟定草案、报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年度立法计划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