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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九五”时期行政立法规划》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九五”时期行政立法规划》的通知
(青政发[1996]167号 1996年11月4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九五”时期行政立法规划》业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九五”时期行政立法规划

(《青岛市人民政府“九五”时期行政立法规划》

业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


  “八五”时期,市政府曾编制了《“八五”时期行政立法规划》,并每年根据立法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和实施了年度行政立法计划。几年来,市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起草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据统计,“八五”时期由市政府拟定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38件,市政府批准发布规章200余件。
  这些法规、规章的制定,对于保证“八五”时期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市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我市制定和实施“八五”行政立法规划的实践经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的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今后的行政立法工作,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特制定本规划。
  一、“九五”时期行政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九五”时期行政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立法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加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紧密结合我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积极慎重地开展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为逐步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为全面实现我市“九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保障。
  要做好“九五”时期的行政立法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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