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信足额缴纳税款;
(八)筹资用途落实,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立项,公司致力于长期在海南发展。
第四条 经批准拟成立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原有企业改组设立公司的,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一年每股税后利润率在百分之十以上。
本次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产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
(三)新组建设立公司,其主要发起人为国家大中型企业的,业绩可连续计算。
第五条 已成立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应当符合第三条、第四条(二)所列外,还应当符合条件:
(一)最近一次募集股份距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能够依法下沉派发红利;
(四)公司股票按规定范围发行,并已按有关规定集中登记;
(五)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运作规范,并已通过规范化检查验收和重新登记。
第六条 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向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证管办)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决议;
(三)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筹建登记证明;
(五)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
(六)资金运用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七)有资格的会计师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入股资产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九)省证管办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省证管办收到公司的上述申报材料后,须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公司进行实地考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此基础上,由省证管办办务会议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 省证管办应在收到公司申报材料后三十日内完成第一阶段初审,但因公司的申报材料本身不全、不实、错误或其他方面的问题需要对公司进行特别调查、查询、对证时,苦难 所用的时间从完成初审的时候中扣除。
第九条 第一阶段初审应按本规定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要求逐项进行,重点审核以下三大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