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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进[1996]29号 1996年9月11日)


  现将国税发[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贸企业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一律按电子化管理要求申报退税,工业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暂仍采用人工审核方式退税。
  二、出口企业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现阶段原则上一律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企业计算机录入确能达到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的,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后,可采取由企业录入方式。
  三、有退税审批权的九市地,直接由市地退税部门进行录入、审核和审批。退税部门须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复审两次对审后,按照两次录入的方式录入计算机,然后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
  四、其他没有退税审批权的市地,采取由市地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报省局审核、审批的方式。市地退税部门应对企业申报资料做初审、复审两次对审后,按照两次录入的方式录入计算机,用计算机做初审后,生成退税申报软盘,将软盘、申报表和单证一并报省局审批。
  五、市地退税部门应至少安排一名熟悉计算机操作的人员负责外部信息接收、系统维护等工作.并将人员名单于9月底以前报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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