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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通知[失效]

  3.《纳税手册》。
  (1)《纳税手册》是对纳税人在经营期内征收情况、收入变化、纳税申报进行征收管理的有效记录,必须认真准确填写。
  (2)《纳税手册》每本使用期限二年,统一由纳税人保存,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携《纳税手册》并按规定要求填写有关内容,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经审核签章后根据纳税人纳税情况应建立相应的征管底册或逐步纳入计算机管理。
  4.《核定书》。
  (1)《核定书》是核定定期定额征收户在一定经营期、经营地点和经营范围内应纳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法定税务文书。
  (2)《核定书》生效后,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或少于核定数额30%时,必须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实,可视情况决定补征税款或调整定额。
  (3)《核定书》一式两联,统一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包括在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的集贸市场内经营取得正式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为按月缴纳税款的其它经营业户)。核定的经营收入额不得涂改,各栏内容根据税务登记填写,一联由税务机关存查,二联交纳税人收执。
  六、税款征收入库问题
  个体工商户和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凡列入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的业户,各分局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合理正确计算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其它地方各税,并按各税种实际征收税款总额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七、实行个体、集贸税收专业化、对象化管理问题
  1.按照市局税收改革方案,结合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特点,在总结近年来个体、集贸税收改革的基础上,各分局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对个体、集贸税收实行专业化、对象化管理,即在城近郊区(不包括门头沟),可区别情况设立1-3个专业化管理的税务所,负责个体、集贸税收征管工作。远郊区、县(包括门头沟)可在城关镇(含周边2-3个乡)设立个体、集贸税收管理中心所,其它边远乡村在按经济区域设置的税务所内设个体税收征管组。
  2.按照市局系统计算机开发总体安排,逐步扩大计算机在个体、集贸税收管理中的应用。市局准备在进一步总结宣武、延庆、房山等分局个体计算机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推广。有条件的分局可在个体、集贸专业税务所逐步推广应用计算机管理。
  八、对本市各类中小型集贸市场实行委托代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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