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体、集贸实行征收率征收税款问题
1.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农业产品、农业特产品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取得的经营收入仍暂免征收增值税,依3%征收率代征个人所得税。
2.在其他各类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内、外从事生产经营领取正式营业执照、摊位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取营者取得的定期或临时、一次性经营收入一律依7%(6%增值税、1%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
3.在集贸市场从事金银首饰翻新改制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取得的经营收入,依12%(6%增值税、1%个人所得税、5%消费税)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
4.在集贸市场外取得正式营业执照,设有固定门店、摊点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严格按本《通知》所附的相应行业《个体工商户应纳各税综合征收率表》(以下简称《征收率表》见附件3)统一征收分别入库。
5.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涉及《征收率表》内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业的,对能准确核算、提供主营和兼营行业的经营收人,可在分别申报或定额的基础上分别确定不同行业的征收率计征税款;对不能准确核算、提供主营和兼营行业的经营收入,应就其经营行业中最高的适用征收率计征税款。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中既涉及工业、商业、加工或修理修配业,又涉及上述行业之外其它行业的,其取得的经营收入一律依照工业、商业、加工或修理修配业适用征收率计征税款。
6.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达到《征收率表》中最高级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重点管理,帮助其加强核算,逐步建立账册实行查账征收。
7.凡按本《通知》所附《征收率表》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实行按月征收,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五、使用《北京市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经营者纳税手册》、《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的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在全市统一换(核)发税务登记证后,对定期定额征收户统一使用《北京市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经营者纳税手册》和《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以下简称《纳税手册》、《核定书》。《核定书》式样见附件4)。
1.《纳税手册》、《核定书》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分局根据管户情况自行编号。
2.《纳税手册》、《核定书》均适用于生产规模小、经营范围和经营收入相对稳定并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不能准确提供完整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的业户,包括在税务机关自行管理以及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的集贸市场内经营取得正式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为按月缴纳税款的其他经营业户(持摊位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业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