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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通知[失效]

  (3)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按每次或每日发生的纳税义务行为,每次(日)销售额为50元。
  3.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起点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所得税征税起点按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所得依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确定。
  4.个体工商户申报月经营收入不到最低起征点,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核实,对经审核确实不达最低起征点的,经区、县税务机关批准后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
  5.各区、县国税局可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业、经营收入不同,分别确定征收方式。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于季度或半年对其经营收入评议一次,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组织评定的方法评议。
  6.本市个体工商户到外埠销售商品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发《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单》凭以返回本市纳税。
  三、集贸市场征税问题
  1.凡在集贸市场内(包括各类形式的展销会、交易会)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原则上应由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但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业户可回原地办理纳税事宜:
  (1)本市企业、单位在集贸市场设摊经营需回原企业、单位统一纳税的,持有企业、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的(见附件2,此表由各区县国税局自行印制);
  (2)外埠固定工商业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本市集贸市场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持有外埠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4AL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在6个月以内的;
  (3)外埠固定工商业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本市集贸市场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持有外埠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超过6个月,但在6个月满后30日内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具新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均应在经营活动所在地缴纳各项税款。
  2.对在集贸市场内申报纳税的企业、单位、账册凭证齐全,收入登记准确的,实行查实营业收入,依规定的征税率征收;账册凭证不齐全,收入登记不准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户核定经营收入额,依规定的征收率定额征收并按实际经营情况定期调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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