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通知
(京国税[1996]147号 1996年9月19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以及市政府、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经过国、地税两局的共同努力,个体、集贸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已基本到位。为了做好征管范围调整后的个体、集贸各项税收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经研究,将现个体、集贸税收及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税收征管范围问题
1,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包括:领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个人从事工业、商业、加工、修理修配业生产经营应纳的税款。
2.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范围包括:本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集贸市场开办许可证的各类集贸市场以及纳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街道、乡(镇)、村管理的各类集贸市场、批发交易市场、摊群市场、早市、夜市、各类形式的展销会、交易会等市场内、外,从事商业、加工、修理修配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应纳的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申报征税
1.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每月须填写使用《北京市工业、商业、加工及修理修配业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综合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对实行申报定率、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每月须填写使用《北京市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经营者纳税手册》(以下简称《纳税手册》,附件略)。上述各类业户应于次月一日至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对实行申报定率、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其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征税起点如下:
(1)对从事工业、商业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为1000元;
(2)对从事加工、修理修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为500元;